骗婚罪的立案标准(彩礼可以要回吗?)

有个小伙向我咨询,他说被骗婚了,彩礼要不回来,人也故意玩消失,怎么办?

向我咨询的这个小伙才满23岁,婚前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女孩小张,见面后互有好感,认识一个月后“闪婚”,为此小伙给小张彩礼23万元,可是婚后两人聚少离多,小张隔三差五回娘家,说小伙欺负他,时常拌嘴闹矛盾,小伙外出打工女孩就在家打游戏,没钱就向小伙要。结婚一个月,小张不让小伙碰,说接受不了,一个月后,小张回了娘家,小伙去了好多趟让小张回家,小张就是不回。

小伙问我这样的情况彩礼能要回来吗?能不能追究小张“骗婚”刑事责任?


这个事情既然这样问,就分开说,先说民事部分。

小伙以结婚为目的给小张23万彩礼,两人也确实结婚了,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讲,这就是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彩礼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果领取了结婚证(注意不是办结婚典礼)那么条件成立,赠与也就成立,彩礼不能要回(如果达到一定条件,彩礼也可以追回);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就是说没有缔结婚姻,赠与不能成立(其中涉及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情形需单独说明),彩礼可以要回。

(1)领取了结婚证,彩礼还可以要回的情形。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尽管新颁布的《民法典》取代了《婚姻法》,但是原《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和大体内容并没有实质变化,并且,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并不抵触,相反作为现行法律的细则仍然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意义。

(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彩礼不予退还。

对于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就是最开始说的附条件的合同就没有成立,彩礼当然要退还。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一起生活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很清楚。从目前大多数法院判例看,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长期稳定在一起生活(比如超过一年),法院判决彩礼不予退还。


下面回到小伙最关心的问题,小张是不是“骗婚”,构成犯罪呢?

我国法律就没有“骗婚”这个名词,《刑法》第266条也只是规定了诈骗罪,如果“骗婚”满足诈骗中刑法规定的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现实案例中有很多案例就是隐瞒婚史,索要巨额彩礼,结婚后失踪。尤其是农村地区,大龄男子娶妻已成社会问题,很多国外(越南为多)年轻女子经人介绍,以“相亲”名义谈恋爱,之后索要彩礼,然后在“结婚”一个月后消失,这就是典型的骗婚。

实际上,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对于如何认定“骗婚”有过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 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 。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 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合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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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小伙咨询的这些问题,他以民事起诉要回彩礼是完全可以的,婚后一个月小张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意挑唆矛盾,不回家,短则一个月的生活不能为共同生活。

但是,能否认定为“骗婚”进而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说目前有些嫌疑,现有这些线索比较薄弱,还需要结合认识的过程、婚后夫妻不合的原因等综合性的判断。就目前来看,小伙如果去公安派出所报案,受案是可以的,但是最后以诈骗罪立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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