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家务证明要怎么写(家长务工证明怎么写)

【标题】做家务证明要怎么写? 【正文】 近日,一份法院判决书显示,刘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起诉称,她在婚前已承担家庭主要责任,婚后因工作原因未参与家务劳动,因此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要求离婚的理由是李女士未尽到家庭主要责任。对于妻子要求做家务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中应以一方积极主动承担对方做家务的责任为原则。 同时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照顾、赡养等义务。考虑到李女士在婚后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和主要家务劳动及照顾一子一女的家庭负担,因此要求刘先生给付离婚抚养费。

  • 1、在家里承担家庭主要责任,是指配偶一方主动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但并非所有具有较强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均可以成为家庭成员,如保姆、钟点工等,并不是所有具有较强体力、脑力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均可以成为家庭成员。

    2、家务劳动的内容: (1)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 (2)购置物品:购买物品(包括衣物); (3)整理房间:清理厨房的垃圾,擦洗家具等; (4)照顾老人及孩子与保姆等有关人员沟通相处的情况。 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其他证明自己有能力为家庭承担家务劳动的相关证明,还可以提供一些视频或照片。

  • 2、做家务是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承担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应当相互尊重和相互照顾;

    在共同生活中,一方因患病等原因需要照顾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 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各自工作和独立生活,双方各自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收入、支出等,以及双方各自独立使用自己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对一方进行照顾的义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履行。 比如说丈夫生病了,需要有人照顾,妻子不能让丈夫一个人去看病,妻子有义务照顾好丈夫;再比如说女方不能没有工作做,要外出工作,那么就得有男人在家帮着做家务。 3、作为女性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女性应该注意在家中保留好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笔等),一旦出现问题时可作为维权证据;如发生意外事故需要维权时要提供事故现场图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 为了确保维权顺利进行还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能在双方协商处理过程中留有录音录像资料。

  • 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照顾和扶助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各自婚姻家庭的利益,承担起应尽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仅要相互关心、相互照顾,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家务劳动。 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都要尽到自己的义务,相互照顾。 夫妻双方如果不能正确地履行对对方应有的照顾和扶助的义务、就会损害彼此的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对夫妻之间互相照顾和扶助义务进行了规定,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要积极主动地承担对方应尽的义务。 因此,当一方不能承担对方应尽的义务时就会影响到双方之间婚姻关系以及家庭生活、子女生活等正常秩序,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和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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